霍宝芳、程显涛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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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205号案件名称
霍宝芳、程显涛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霍宝芳;程显涛;李晓俊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205号原告:霍宝芳,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被告:程显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被告:李晓俊,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原告霍宝芳与被告程显涛、李晓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霍宝芳以找不到程显涛、李晓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霍宝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霍宝芳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审 判 员 郎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晶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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