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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英、沈瑞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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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恢86号
  • 案件名称

    王小英、沈瑞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小英;沈瑞武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沈瑞武,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王小英与沈瑞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阿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包金星审判员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尔开西·艾斯卡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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