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英、沈瑞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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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恢86号案件名称
王小英、沈瑞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小英;沈瑞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沈瑞武,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王小英与沈瑞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阿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包金星审判员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尔开西·艾斯卡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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