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1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189号案件名称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189号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芙蓉公馆A栋1304号。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笠鹏,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倩,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叶,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俊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17号 下一篇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覃雪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