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永晟行五金机电劳保线缆经销部、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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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417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永晟行五金机电劳保线缆经销部、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永晟行五金机电劳保线缆经销部;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永晟行五金机电劳保线缆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小啊包村光伏西大清路北。经营者:王晓南。被执行人: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九号广场蓝溪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栾英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神木市永晟行五金机电劳保线缆经销部与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神木市永晟行五金机电劳保线缆经销部支付五金材料款118681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0元及执行费143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万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16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欠款的履行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万元;二、由陕西瑞天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材料款及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14350元;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24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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