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帅涛、耿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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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730号案件名称
闫帅涛、耿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闫帅涛;耿俊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730号原告:闫帅涛,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汝州市。被告:耿俊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闫帅涛与被告耿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闫帅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帅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平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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