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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帅涛、耿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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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730号
  • 案件名称

    闫帅涛、耿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闫帅涛;耿俊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730号原告:闫帅涛,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汝州市。被告:耿俊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闫帅涛与被告耿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闫帅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帅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平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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