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德、永州市欧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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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36号案件名称
朱新德、永州市欧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新德;永州市欧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德,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永州市欧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13号。法定代表人:贺世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6号。法定代表人:刘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新德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欧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承办人:胡东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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