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强、王长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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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075号案件名称
郑文强、王长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文强;王长林;大连市辽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王长林,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牌楼村沙塘组063号。被执行人:大连市辽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翠州园8-1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林。申请执行人郑文强与被执行人王长林、大连市辽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市辽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200元,被执行人王长林对上述工程款中72619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041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50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二被执行人各有车辆一台,已对该二台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因车辆老旧(不能覆盖本案执行标的额)且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车辆,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长林、大连市辽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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