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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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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426号
  • 案件名称

    刘杰、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杰;刘文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426号申请人:刘杰,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文明,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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