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这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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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41号案件名称
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这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这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41号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王这伟,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王这伟支付案款760000.00元,剩余的案款517624.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硕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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