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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岩、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维修队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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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667号
  • 案件名称

    王维岩、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维修队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维岩;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维修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岩,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维修队,住所地清原镇站东街。负责人:金凯,该工程队队长。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483900元,已执行回款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执行立案,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021年5月21日启动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理财、保险、公积金、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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