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宇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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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719号案件名称
文宇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文宇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李承忠;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719号原告:文宇龙,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1-3号、5-1号、6-1号、7-1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负责人:杨先忠。被告:李承忠,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660695623。法定代表人:周维伟。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宇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李承忠、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宇龙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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