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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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67号案件名称
程某某、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程某某;方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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