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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泉、廊坊开发区澳丽特高新建材涂料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1091执异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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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执异65号
  • 案件名称

    王永泉、廊坊开发区澳丽特高新建材涂料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永泉;廊坊开发区澳丽特高新建材涂料厂;付在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91执异65号申请人:王永泉,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澳丽特高新建材涂料厂,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小长亭村路南。经营者:吕建华,经理。被执行人:付在瑞,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县。本院在执行廊坊开发区澳丽特高新建材涂料厂(以下简称澳丽特涂料厂)与付在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永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确认书。本院查明,澳丽特涂料厂申请执行付在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冀109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执行内容为付在瑞给付澳丽特涂料厂货款1420840元及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该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冀1091执恢36号。2021年8月10日,澳丽特涂料厂与王永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澳丽特涂料厂将本院(2019)冀109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对付在瑞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永泉,用以冲抵澳丽特涂料厂对王永泉所负债务。2021年8月18日,澳丽特涂料厂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再次确认上述债权转让。本院认为,澳丽特涂料厂与王永泉经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永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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