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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春、欧阳群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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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黎建春、欧阳群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黎建春;欧阳群柳;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建春,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申请执行人:欧阳群柳,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建春、欧阳群柳与被执行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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