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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世霄、闫京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3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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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3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尤世霄、闫京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尤世霄;闫京昌;杜建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尤世霄,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闫京昌,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杜建蕊,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世霄与被执行人闫京昌、杜建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世霄与被执行人闫京昌、杜建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恢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裴园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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