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世霄、闫京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3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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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3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尤世霄、闫京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尤世霄;闫京昌;杜建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尤世霄,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闫京昌,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杜建蕊,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世霄与被执行人闫京昌、杜建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世霄与被执行人闫京昌、杜建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恢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裴园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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