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97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儒;魏省院;陈羊平;郑亚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蓝田农商银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都,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军儒,男,汉族。被执行人:魏省院,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羊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郑亚儒,女,汉族。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军儒、魏省院、陈羊平、郑亚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3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羊平已自然死亡,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执行。就被执行人陈军儒、魏省院、郑亚儒,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保险、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8989.01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扣划案款如数领回。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陈羊平的执行;二、终结(2021)陕0122执497号案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军儒、魏省院、郑亚儒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 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98号 下一篇 刘友范与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