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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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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059号
  • 案件名称

    唐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05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东,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青,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东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唐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将工程劳务合同关系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定性错误。唐东和陈静思签订《热力管网人工费承包费施工合同》,唐东只负责保温管的安装,直埋式预制保温管安装每米80元,管沟式预制保温管安装每米130元,这是劳务的计价方式并不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因为这个单价只包含人工费并不包含材料机械,管理等费用。另外管道沟槽的开挖和回填也不是唐东的作业范围。陈静思,吴付军与唐东的结算款中,只是人工费的结算,并不包含机械、材料、管理等费用。因此一审裁定认定“唐东所承包热力管网改造工程的劳务作业的性质在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唐东与陈静思之间并非劳务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完全错误的。一审裁定完全混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概念。施工合同的造价构成中包含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双方主体一般都是单位,当然也存在个人名义的非法承包行为。因此本案定性应为劳务合同关系。一审裁定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错误。通过现有证据,唐东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唐东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是仅指狭义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标的种类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工程的劳务;2.报酬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费用,劳务合同发包方支付的仅是人工费用;3.签订条件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建筑资质,如果工程需要分包,必须经业主同意,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一般不需要建筑资质,劳务分包也无需业主同意;4.完成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工程,劳务合同中承包人提供劳动力。        本案中,唐东提供的其与陈静思签订的《热力管网人工费承包费施工合同》内容显示,案涉合同范围及内容为:“工程范围和内容分:(1)按照小区进行直埋式预制保温管和管沟式预制保温管的安装,包括阀门、弯头、补偿器、异径管,三通等管件的制作。(2)按照甲方提供的热力管网安装图纸的内容及变更。热力管网安装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焊接技术按图纸及建设单位、焊接技术按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本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包设备、包辅材,保质量保安全,包通过甲方验收的承包方式。”唐东提供的喀什公路管理局家暖气外网改造工程结算单也显示其与陈静思结算范围为:直埋、管沟、单元立管、横管、6#楼反工、旧网拆除、代扣费、代扣工具费、劳工、借支等费用。通过上述约定内容可知,唐东施工范围及内容仅为工程的劳务,并不包含材料费用,且其与陈静思均是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结算内容主要项目均按劳务工作量计费,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此外,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作业的范围包含13种情况,其中水电暖安装作业分包属于建筑业劳务作业分包的情形之一。唐东所主张的施工范围属于建筑业劳务作业分包,本案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核实,本案中陈静思住所地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唐东的上诉主张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欣审判员    王朋坤审判员    张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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