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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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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609号
  • 案件名称

    刘飞、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飞;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90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塔区东一里163-2号。法定代表人:刘庆云。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本院作出的(2021)锦古劳仲裁字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锦古劳仲裁字第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春海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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