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顺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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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08号案件名称
陕西鑫顺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鑫顺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08号陕西鑫顺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鑫顺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836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2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8953.6元,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8624.6元,执行费329元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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