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冯砚笔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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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4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冯砚笔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冯砚笔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楼下。法定代表人:吕蓉,行长被执行人冯砚笔,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新耿北街地税局家属楼1号楼2单元3楼东。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砚笔银行卡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晋0882执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军审判员 柴国军审判员 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助理李峰书记员 张晓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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