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龙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6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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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004号案件名称
王永龙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永龙;杨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6004号 原告:王永龙,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杨军,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王永龙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永龙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王永龙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杨军立即支付王永龙装修款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军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有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王永龙为杨军承包的铜梁区爱尚里小区门市一美容院的装修工程提供水电工劳务工作(含购买电线、水管等材料款),双方口头商定王永龙的劳务工资包含购买材料款共计3300元。做工过程中及完工后,杨军先后支付王永龙共计2000元,余下1300元至今未付。王永龙经催收未果,遂诉来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所诉请的1800元里包含做工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增项500元(含安装灯洁具人工费及电线开关材料款),但被告未认可该款。本院认为,王永龙提供的其与杨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人罗珍福、赵成明的出庭证言,足以认定王永龙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为杨军提供劳务、双方商定装修劳务款共计3300元、杨军已支付王永龙2000元、还差1300元的事实。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陈述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王永龙诉请的装修劳务款1800元,因其中的增项金额500元,原告未举示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13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龙装修劳务款130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军负担。此款已由王永龙预交,杨军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王永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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