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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琬滢、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2民初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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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2民初840号
  • 案件名称

    王琬滢、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友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琬滢;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2民初840号原告:王琬滢,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被告: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仁和科技园(仁和小院前靠葛玄路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崔晓,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琬滢与被告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是该案买卖合同相对方,经向原告释明是否将被告变更为该案买卖合同相对方,原告王琬滢表示不变更,被告江西聚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琬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5.05元(原告已预缴4865.0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永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田邢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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