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马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10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106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张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10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9月1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林,系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7年10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3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张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人民陪审员  肖文振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铮书 记 员  张雨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