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锋、刘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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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0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小锋、刘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小锋;刘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锋,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黄猛。委托代理人:陈歌。被执行人:刘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杨小锋与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民应支付申请人杨小锋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与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及公告费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0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刘民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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