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重庆迈尔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重庆迈尔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迈尔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21号 原告: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86号中渝广场3幢25-办公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958142G。法定代表人:谢夕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锐,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迈尔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44层1号(A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HMA50K。法定代表人: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飞,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迈尔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玉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书 记 员 张涵悦-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辉、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47号 下一篇 周春根、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5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