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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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4号案件名称
王晓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晓芳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4号申请保全人:王晓芳,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保全人:黄翔云(曾用名:黄海涛),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王晓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黄翔云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55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黄翔云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55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黄翔云在乌鲁木齐银行惠来支行尾号5213账户(实际冻结10.23元)银行存款1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黄翔云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山路(兵团)支行尾号5877账户(实际冻结5.77元)银行存款1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黄翔云在工行新疆和田地区北京西路分理处尾号3562账户(实际冻结61.42元)银行存款1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黄翔云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7685账户(实际冻结3,752.46元)银行存款1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黄翔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f00账户(实际冻结189.05元)存款1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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