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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志坚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6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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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6720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志坚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志坚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672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法定代表人:范文宁。被执行人:曾志坚,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曾志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3341.98元、执行费8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将本案并入(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的标的与(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16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672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法定代表人:范文宁。被执行人:曾志坚,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曾志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3341.98元、执行费8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将本案并入(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的标的与(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16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邬青山审判员刘伟坤审判员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温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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