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王志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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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78号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王志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王志宏;李凤芝;洪晓龙;赵振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78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5130602077A。代表人:姚同玲,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副主任,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被告:王志宏,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凤芝,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穆棱市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洪晓龙,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穆棱市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赵振伦,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穆棱市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与被告王志宏、李凤芝、洪晓龙、赵振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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