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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连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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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593号
  • 案件名称

    何勇、连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何勇;连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何**,男,1984年8月4日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连生,男,1976年8月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何**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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