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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吉、唐忠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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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375号
  • 案件名称

    金吉、唐忠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金吉;唐忠安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金吉男,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唐忠安,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吉男与被执行人唐忠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东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00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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