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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鑫星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异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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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异23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鑫星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鑫星际商贸有限公司;田辅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异239号申请人: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刘二堡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岩,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星际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辅光,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2011)于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星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辅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星际商贸有限公司将本案的执行依据(2010)于民三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辽宁博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1)于执字第3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迪人民陪审员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汪洁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薛一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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