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刘述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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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刘述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刘述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负责人:郑冬,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敏,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述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述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刘述丰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共××街道办事处××单元××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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