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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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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843号
  • 案件名称

    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843号申请人: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柳文俊,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程红彬,董事长。原告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36,9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梓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彧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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