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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5执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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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执559号
  •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5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二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50030612128。法定代表人:刘标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团结社区蔡新路肥皂厂南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5661。法定代表人:胡信伟。本院在执行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皖0405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6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陶荣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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