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彪、杨发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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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苏文彪、杨发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文彪;杨发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251号原告:苏文彪,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杨发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原告苏文彪与被告杨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苏文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苏文彪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文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苏文彪负担。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董昌忠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孔繁丽书记员 白芬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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