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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6执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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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19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龚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6执196号张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某某、刘某某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某某、刘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20万元(2020年2月15日前10万元、2020年3月16日前10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某某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面积101.04平方米)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6月16日在淘宝网上公告拍卖,2021年7月18日10时至2021年7月19日10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7月18日,即将开拍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龚某某已还清案款,同意结案,并申请撤销对龚某某房屋的拍卖。我院立即联系法拍服务公司撤回了拍卖。本院在执行中,刘某某辱骂办案法官被处以10000元罚款(暂时未执行),本案执行费2900元待执行罚款时一并执行。本院(2019)陕1026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19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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