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王丛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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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099号案件名称
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王丛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王丛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099号申请人: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滨河大道华德御墅珑湾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67207575P。法定代表人:李少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彤,女,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王丛霞,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人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丛霞偿还申请人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承担违约金145000元,合计32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未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损失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75元,由被执行人王丛霞负担。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收取申请人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新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4日,本院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丛霞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王丛霞名下有甘GF××××号起亚牌车辆,但该车辆已于2020年11月17日办理转移登记,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丛霞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丛霞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丛霞名下有不动产信息。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丛霞暂无能力履行案件款,2021年1月4日被本院依法拘留15日。6.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丛霞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44775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丛霞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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