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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羽暖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2财保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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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2财保358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羽暖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羽暖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范孝军;胡立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财保358号申请人:东莞市羽暖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镇兴路12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E99H4W。法定代表人: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金裕大道高新技术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3MA2RPDCB3J。法定代表人:范孝军。被申请人:范孝军。被申请人:胡立弟。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范孝军、胡立弟价值14734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14734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范孝军、胡立弟存款147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宋  华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吴 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锦辉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21)粤1972财保358号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评议时间:2021年9月2日评议地点:虎门法庭参加人:审判长宋华、审判员胡辉、审判员吴映华书记员:梁锦辉合议如下:吴映华: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欠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范孝军、胡立弟价值14734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147340元的信誉担保。你们意见如何?胡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我的意见是: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范孝军、胡立弟存款147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吴映华:同意上述意见。宋华: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斯福科技有限公司、范孝军、胡立弟存款147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合议庭会签:书记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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