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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霆、赵彩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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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62号
  • 案件名称

    王晓霆、赵彩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晓霆;赵彩芬;王晓荣;郝静云;王军;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662号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军,男性,汉族。    被告:郝静云,男性,汉族。    被告:王晓荣,女性,汉族。    被告:赵彩芬,女性,汉族。    被告:王晓霆,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霆、赵彩芬、王晓荣、郝静云、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0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巧霞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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