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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5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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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087号
  • 案件名称

    陈卫、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卫;杨卫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5087号原告:陈卫,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卫华,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陈卫与被告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陈卫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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