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5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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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087号案件名称
陈卫、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卫;杨卫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5087号原告:陈卫,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卫华,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陈卫与被告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陈卫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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