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业兴、庞学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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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512号案件名称
张业兴、庞学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业兴;庞学冬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512号原告:张业兴,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庞学冬,女,199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原告张业兴与被告庞学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张业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放弃就本案事实再次起诉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张业兴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业兴负担。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子爱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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