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宏娥、张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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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05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宏娥、张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薛宏娥;张治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宏娥,女,1970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治军,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宏娥与被执行人张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治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宏娥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期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宏娥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治军名下登记的陕JBK555别克牌小型汽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治军名下登记的陕JBK555别克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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