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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强、程建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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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3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广强、程建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广强;程建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强,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执行人:程建江,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强与被执行人程建江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冀0528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程建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程建江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广强电缆款946703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向李广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建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程建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程建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47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程建江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4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程建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程建江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4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拘留被执行人程建江十五日。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程建江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建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广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更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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