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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茹、贾云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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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692号
  • 案件名称

    王茹、贾云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茹;贾云波;衣长有;李兴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王茹,女,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贾云波,女,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衣长有,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兴华,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科员,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茹与被执行人贾云波、衣长有、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1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工资抵顶欠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吉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永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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