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斌等丁磊、郭忠健、王红、叶德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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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02号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斌等丁磊、郭忠健、王红、叶德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斌;丁磊;郭忠健;王红;叶德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男,汉族,系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 被执行人:张利斌,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丁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郭忠健,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红,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叶德新,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利斌、丁磊、郭忠健、王红、叶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利斌、丁磊、郭忠健、王红、叶德新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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