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红军、陈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涛安申请执行陈红军、孙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9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9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红军、陈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涛安申请执行陈红军、孙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红军;陈红军;孙傲莉;孙傲莉;王涛安;王涛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涛安,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红军,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傲莉,女,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涛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203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红军、孙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203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