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卫辉市华新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81财保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财保38号案件名称
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卫辉市华新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卫辉市华新医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财保38号申请人: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光辉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卫辉市华新医院法定代表人:许卫鲁住所地:卫辉市。申请人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卫辉市华新医院名下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银行账号00×××12)的银行存款400万元,申请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9月15日新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卫辉市华新医院名下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银行账号00×××12)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文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桥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56号之十三 下一篇 苏新同、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