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微等王洪涛、高存敬、刘艳梅、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保286号案件名称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微等王洪涛、高存敬、刘艳梅、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微;王洪涛;高存敬;刘艳梅;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6号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王微,女,1969年6月10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王洪涛,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高存敬,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刘艳梅,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微、王洪涛、高存敬、刘艳梅、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8,965,924.51元财产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高存敬、刘艳梅名下位于和静县两套房产;查封王微、王洪涛名下位于和静县四套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鸿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阳、王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64号之一 下一篇 缪长松、刘文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