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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卫东等王旭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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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执751号
  • 案件名称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卫东等王旭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福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卫东;王旭芳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玉萍,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任卫东,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旭芳,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任卫东、王旭芳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勤中,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卫东、王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任卫东、王旭芳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卫东、王旭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新432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762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1元,公告费710元,合计774711元。在执行过程中,关于本案案款774711元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具体内容为:鉴于任卫东、王旭芳目前经济状况极差无偿还能力,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取消利息只偿还本金,双方认可目前尚欠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金额为518817元,双方达成共识进行分期偿还支付;偿还时间为2021年7月偿还50000元,8月偿还50000元,9月偿还50000元,10月偿还50000元,11月偿还50000元,2022年6月偿还50000元,7月偿还50000元,8月偿还50000元,9月偿还50000元,10月偿还68817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张艺钟审判员    古丽娜尔藏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庆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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