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刚、葛双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06号
  • 案件名称

    李刚、葛双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刚;葛双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葛双鹏,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葛双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7月29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2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